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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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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销 对经济作物产区,自产粮食不够自给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补足,谓之“定销”。凡其他原因造成的缺粮户,由干部摸底,群众评议,按所缺量发统销证或购粮卷统销。1960年,农村严重缺粮,即统销粮食(原粮) 20390吨,占全年征购粮50665吨的40.24%。为补助因缺粮患浮肿者逐步批拨出油、豆、糖等补助。
1963年,水稻严重受旱面积51%,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5.9%,在完成当年征购粮任务后, 人均口粮不足180公斤原粮的有7425个生产队,占全县总生产队的32.8%。翌年连遭旱、 虫、风灾侵袭,在完成征购粮后,全县有1423个生产队社员人均口粮不到150公斤至180公斤。 经桂林地区专署批准,即退库粮食780吨,占总征购入库的15.7%。还有165个生产队,社员人均口粮不够138公斤至150公斤,除当年征购任务粮全免外,再由国家统销补助。
1982年至1984年, 自治区对各县实行粮食包干一定3年的决定,县内每年包干销售贸易粮为24785吨(含县另加机动销售粮175吨),折原粮35407吨,年均销售34415吨,比包干任务少销992吨。1986年进行第二次包干,全州县包干销售贸易粮19575吨。1987年至1990年,每年包干销售贸易粮17900吨,折原粮25571吨。这4个年度均销售原粮26631吨,超过包干任务1060吨。
1986年7月1日起至1990年,对农村缺粮户的粮食供应全部实行购销合同;但对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和农村灾区缺粮户则按60%平价、40%议价供应;经济条件较好的缺粮户则照半平价、半议价供应;经济作物生产队和经济富裕地区的缺粮户全按议价供应。
食油销售
1954年起, 对城乡缺油人口实行统销,行业用油计划供应。农业人口自产食油不足1.5公斤者,分期给票供应,补其不足。
1958年,取销农村食油统销,贯彻自力更生,只辅以季节补助。
机关团体及市镇居民,实行按人定量,凭购粮证定点供应。供应标准自1954年至1970年经过多次调整。 1954年,干部、工人每月定量375克、居民206.25克,部队656.25克。1959年,国家干部、职工改为供应225克,居民150克,县乡办工业的职工为200克至175克。1960年,食油供应指标压缩为:干部每人每月供应125克、工人100克、居民75克。1964年9月起,不分干部和居民,每人每月统一供应150克。翌年,调升为200克。回民及其他教徒,由上年供应350克调升到500克。自1971年,凡县、社、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食油定量,每人每月定量250克,其他仍保持原定量未动。
工商行业用油,1954年起,均按计划供应。1964年始,改为以粮带油供应。铁路站台旅客用油按用粮5%搭配。 各项补助食油,1962年至1964年,每月补助高级知识分子和县领导500克。 1967年5月起, 县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先进工作者会议、军烈属会议、留医伤病员等,均有定量补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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