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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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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6年(1947),卫生支出占县地方财政决算总支出1.23%。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卫生事业的发展,从1954年起国家对卫生事业单位(院、所),实行“定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1962年对县级医院改为包工资75%供给,区(公社)级供给办法不变。1979年以后,实行预算包干。由卫生局管理,其主要支出用于人员工资、房屋维修、医疗设备购置、职工福利等。1981年石塘绍水庙头中心卫生院、全州镇卫生院人员工资拨给80%;城关、安和龙水两河卫生院人员工资拨给85%;凤凰文桥咸水卫生院人员工资拨给90%;朝南才湾枧塘大西江卫生院人员工资拨给95%;东山白宝卫生院全部拨给。各公社卫生院人员工资不足部分,及公杂费、业务费、房屋修缮费等均由各卫生院在自己的收入中解决。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公杂费,实行全额供给,器械设备以及基本建设等事业费开支,另由国家预算拨款。
1986年至1990年对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仍实行差额补助。县人民医院按人员经费70%,县中医院按人员经费100%,乡(镇)卫生院按人员经费100%,由县财政局和卫生局统一掌握20%,作为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基金及维修使用。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按人员经费、业务费100%拨给。1990年全县卫生事业经费开支199.3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3.6%。


部分年度各医疗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情况表
表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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