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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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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卫生所使用的药品、器械均由县卫生院统一购置。消耗的药品由各卫生所药房按处方逐日累计,填报药品消耗表,上报县卫生院。建立药品、器械帐本,管理有条不紊。其后,随着农村卫生人员的增多,大队一级卫生室的建立,化学药品及其制剂的使用量日益增大,滥用毒、麻限制药品及抗生素的情况,也随之出现,特别是抗生素的滥用尤为严重。为了管好药品,县内于1961年11月采取措施,加强对社、队卫生机构和个体医生使用中、西药的管理,作出使用权限规定。1963年对县以下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冻结上缴县医院。经审查后,只批准县医院5名医师有权使用。1964年6月,县卫生科成立全州县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小组,先后在全州镇和一个区建立两个药检小组,配合县检查组对全县11个医疗单位的药品作检查。查出过期失效变质的中、西药共77种,价值1500元,将其报废销毁。 以后,对全县原配有二、三类限制药品的103个诊所和卫生站审查,只批准15个单位继续使用,其余88个单位全部冻结停止使用。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管理制度几乎全部破坏。1984年国家公布《药品管理法》。1985年恢复全州县药检所。同年6月至8月,县卫生局发出《关于医疗单位药品质量检查的通知》和《关于认真查处违法药品的紧急通知》后,县药检所对全县各医疗单位的自配药品不定期检查。 共查处伪劣药品208种,其中假药48种,劣药74种,淘汰药36种。价值14.38万元。
圩镇市场药政管理。在《药品管理法》未公布实施前,由政府及卫生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凡进入县境的游医、药贩,经审查合格,签发临时许可证,规定收费标准,指定地点营业。
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由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医药公司共同成立“全州县药品市场管理小组”。对县内几个主要市场的药品的经营情况,反复检查清理,凡发现伪劣药品, 一律没收销毁。对外来的游医,药贩,一律限期离境。至该年8月底止,共查处价值12.35万元的伪劣药,将其封存,集中销毁。
1986年县卫生局印发了《关于乡(镇)供销社经营药品的品种规定》。同年12月又转发了自治区卫生厅《麻醉药品老产品和麻醉药品经营中发生残损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对1974年以前生产的麻醉药品进行收缴,统一销毁。
1987年2月, 县卫生局印发了《关于重新办理购药证购置药品的通知》。当年发现有假四环素和假土霉素等假药销售。12月县卫生局又印发《关于查处假药的紧急通知》。1988年县卫生局转发《关于严禁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市场的紧急通知》。1988年转发《关于查处假庆大霉素注射液的紧急通知》。1990年6月下发了《关于办理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对原发放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25家 (其中国营13家、集体7家、个体5家),进行了复查、验收。合格的21家,不合格的4家被取缔。
1986年至1990年共查处假药161种,劣药989种(次) ,价值13.52万元。对于这些假药、劣药全部给予没收销毁,并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仿冒贵重药品的有假虎骨(实为牛骨)、假犀角(牛角) 、假羚羊角(藏羚羊角)、假天麻(芭蕉芋)、假虎鞭(牛鞭)、假麝香(猪胆、麝香皮毛缝制) 等。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县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逐步向药品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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