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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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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33、38年两个年度内分别发行过同盟胜利公债和爱国公债。资料阙如,其详情无法稽考。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其发行条例规定每分公债含食物为:大米3公斤, 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公尺,煤炭8公斤。公债从1951年3月31日起还本付息,5年还清,年息5厘,到是年12月30日止,县内超额完成胜利折实公债37911.76万元(旧币) 。1954年至1958年,国务院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折新币、下同)5种。其年息4厘,本金分8年作8次偿还。按照“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5年中县内共完成96.06万元。占分配任务90.43万元的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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