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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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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至1954年共支付21.61万元,其中农业税征收费0.79万元,兵役局 (现称武装部)修缮费0.53万元,政府电话(县区乡) 经费1.59万元,志愿军回国住房费2万元。1959年前犯人给养和看守所经费原列入公安支出, 从当年起改列其他支出,是年支出2万元。1963年县受特大旱灾,支付7.29万元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7年书写毛主席语录等“文化大革命” 经费32.98万元,加上当年税务事业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支出支付7万元和其他2.77万元, 共42.75万元。 1971年上级通知收回农村退赔期票支付13.73万元。1979年起县基层工商所事业人员经费列入县其他支出,当年支付2.3万元,对增支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生产生活补助(东山白宝蕉江)12.70万元,加上支前(自卫反击战)经费4.85万元,共支付19.85万元,占当年本项其他支出的57.04%。1981年自治区增拨给粮油、生猪补贴60万元,落实政策经费3.54万元,均列入其他支出。1984年增列处理“文化大革命” 遗留问题经费22万元,其中发放抚恤费116人,金额2.23万元;遗属抚养56人,金额1.09万元; 生产生活救济2100人,金额15.72万元;其他抚恤45人,金额2.94万元。1985年年支经费201.4万元, 其中肉食补贴53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生产资金18.5万元,村干补助41万元。 1986年至1990年用于工商所、 财政所、公、检、法事业费536.25万元,化肥补差18.66万元,粮、油价格补贴3861万元,棉花补差20.55万元,肉食补贴328万元,村干(含计生)补助416.83万元,发放支援贫困地区资金102.5万元,还有乡(镇)财政超收提成、税务奖、企业改革支出等1497.75万元。
附:预算外支出
1955年至1990年财政预算外支出共2672.91万元, 相当于预算内总支出的6.17%,其中地方办工业支出707.09万元 (截至1990年止预算外企业计有罐头厂、棉纺厂、大理石总厂、乳胶厂、 工业煤炭公司、 商业煤炭公司、 建筑材料公司) 占总支26.45%;交通邮电支出105.3万元, 占总支3.93%; 城市维护建设支出295.53万元, 占11.06%; 支援农业支出853.71万元, 占31.94%;社会文教支出142.03万元,占5.31%;行政管理费支出306.55万元,占11.47%;其他支出262.70万元,占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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