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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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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解放后的1950年至1953年,按省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定额管理。1950年办公费县级每人每月包干米6.4公斤,区级每人每月包干米4.3公斤,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造具决算按月上报。1954年至1955年县成立一级财政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按广西省核定的支出和指标,首先保证人员工资,其他则量入为出适当安排。1955年县级工资每人每年平均开支429.86元, 乡级每人每年平均工资371.72元;公务费县级每人每年平均77.90元,乡级每人每年平均140.75元。1960年实行预算归口包干管理办法。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分别为全额预算、 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3种类型。是年个人部分人均开支528.50元,公用部分人均为219.25元(全额管理)。1971年后行政事业经费改为按单位实有人数核定,实行行政经费预算定额包干和事业经费总包干。当年个人部分人均开支585.17元,公用部分人均为452.56元。1980年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1年县包干经费结余达43.97万元。1986年为进一步完善“预算包干”办法:1.全额管理单位按上年末实有人员数计算。个人和公用部分包到单位。2.差额单位分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1990年尚执行这一办法,定额单位有县计量所、物价所、乡(镇)文化站;定项单位有剧团、乡(镇)卫生院、县保健院、防疫站、县中医院、机关幼儿园(以上计列单位人员经费100%)。
企业财务管理
1950年至1957年国营企业利润和基本拆旧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计划定额流动资金和4项费用由财政拨给。1953年开始施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提取幅度分别为3.5%、2%。本阶段企业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检查投资使用效果以及利润上交情况。1961年至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改变, 取消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如县化工二厂年终盈利11.50万元,提取奖励基金0.70万元。
1970年开始抓扭亏增盈工作。同年取消一切奖励制度,改按工资3%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并按工资8%提取医药费和福利补助费。1972年6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工业企业13户,查出流动资产盘亏和报废32.6万元, 材料调价损失8.2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报废31万元;核定流动资金199万元。 1973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30%上缴国家,70%归企业。1979年起工业企业收入分配,企业完成四项(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计划指标,按职工工资5%提取企业基金:如没有全面完成,则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按职工工资总额1.25%提取;没有完成则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当年还实行利润分成办法(详见“企业收入”节)。商业系统的企业实行全行业利润留成,按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提取19.3%。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保持留利水平的中型企业有6户,留利水平23.8%;小型企业9户留利为19%。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中型国营企业按所得税税率为55%,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征收工商所得税。1986年至1990年县对工业、商业、粮食等企业实行经营承包的管理办法。同时企业开展“双增双节”和扭亏增盈工作,收到良好效果。如湘山酒厂,1988年至1990年节约大米,提高出酒率,收旧利废等项节约资金136.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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