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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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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有契税、杂小税、公秤手续费、罚钱等。民国24年(1935年)房捐收银0.24万元,公秤捐收银0.12万元。
解放后财政其他收入主要来源有契税、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公产收入、退赃收入,以前年度支出收回,杂项收入等。1951年至1990年共计2138.81万元(含公债收入) ,其中公产收入占24.97万元,罚没收入占440.98万元,公债收入96.06万元。
附:预算外收入
1954年2月25日, 广西省人民政府颁发《广西省自筹公益事业经费暂行办法》,在县境范围重点圩镇征收附加、 营业税、临商税、所得税一律附加6%。1955年根据中央及省规定开征农业税附加, 省附加5%,乡自筹农业税附加7%,统称为预算外资金。年收入为20.84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8.03万元。1958年农业税附加省仍为5%,乡自筹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0%计征稻谷。同年工商税附加(城镇自筹)改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四种税总额收取1%。1959年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县留77.42万元,转入县预算外管理。同年乡事业粮7%停征。
从1964年起,农业税附加收入由原来的7%一律增为12%,其中4%仍归乡(公社)掌握,其余8%上交自治区作为农村社教经费。 1966年预算外收入,除原有工商税、农业税附加收入外, 当年开始增加预算外企业民矿收入10万元。1969年民矿收入上升到92.95万元。1971年至1972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集中上交县财政作预算外管理。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两年先后兴办水厂、水泥厂、电机厂、农药厂、汽车大修厂、建材厂、煤炭公司、罐头厂等。1974年预算外收入达到109.36万元。1976年企业实行“三七”分成,即县留70%归县财政预算外管理。 是年县分成部分为56.44万元。 1977年上升到100.31万元。 1978年为111.28万元。1979年为116.58万元。并从当年起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以及开展工业用电、用水附加8%作为城市维护支出。 1983年小水电收入仍由县集中作为以电养电支出。当年收入38.40万元。1984年为33.37万元。 从1986年起工商税附加收入不列入财政部门预算外收入。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收入仅有矿业公司上交7万元和煤炭公司上交30.97万元,当年预算外收入94.6万元,比上年减小12.24%。 1987年至1988年的预算外收入逐年下降,1988年下降到72.3万元。其主要原因预算外企业效益差、 亏损大。如罐头厂亏损达100万元。1989年至1990年预算外收入共计223.7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51.9万元,城市公用事业水电附加收入31.2万元,其他企事业收入40.6万元,比上两年增长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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