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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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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至1970年税收虽回升到1964年水平,但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有所下降。由1964年的55.66%下降到1969年的49.18%。1970年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改革国营企业税收制度》的通知精神,将原来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各税款的总和,与占企业销售收入额或经营业务收入额的比例,综合求出一个平均税率,再用平均税率乘流转额,即为企业应纳税款。县内在桂林地区税局领导下, 先在森工局、农械厂、糖业烟酒商店、庙头供销社4个企业试点,其余54个国合企业从同年7月起全面推行。
1973年进行解放后工商税制第三次重大改革。把原工商统一税108个税目141个税率减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同时简化征税办法和手续。改革后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盐税仍单独保留税种。县内在开展税收活动中,着重从发展生产去培养税源,坚持派员深入到农村、城(镇)街道、厂矿企业蹲点,参与生产,协助社队企业部门出谋献策,解决产、供、销问题,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收入增加。如红砖税,1970年仅收6.12万元,1978年增加到27.8万元,上升3.54倍。茶叶税款,1972年0.75万元。1980年8.91万元。1981年12.45万元。1982年达到17.73万元。1982年比1972年上升22.64倍。
酒税(湘山酒),1979年为87.05万元。1981年达到256.11万元,比1979年上升1.94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进行改革搞活经济的方针,工商税制又进行改革。 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试行增值税。试行的企业有国营县农机修造厂和集体企业的县机制农具厂。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单位开征建筑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征集了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其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按比例分成或定额上交等办法上交财政。具体做法是:大中型企业就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55%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小型企业则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这步改革综而言之为“以税代利、税利并存”。县内第一步利改税制定大中型企业26个(县级24个,自治区级2个) 。全年工商税收入为920.98万元,其中利改税后国营企业所得税占262.53万元。占全年税收28.50%。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纳,即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 或提高集体福利和奖金。县内第二步利改税划定大中型企业14个,其中中央1个,自治区级2个;小型企业64个,其中自治区级17个,地区1个,县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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