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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议制度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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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常务委员会 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每季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除每届的第一次会议外,召集并主持召开届内的全体会议;(二)组织实施政协章程的规定或决议;(三)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研究处理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
工作制度
19趵年1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其他工作规定公布后,主席会议决定参照全国政协的《暂行规定》及其他规定精神,结合县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规定:《政协全州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规定》、《政协全州县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案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简则》、《学习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民族宗教联谊委员会工作简则》、《文教卫体群委员会工作简则》、《政协全州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简则》。在实际工作中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为政协组织及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二)认真听取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三)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认真研究政协及各专委组织的各种视察、调查形成的专题报告和各种专题研究讨论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将研究采纳的情况回复县政协。(四)认真办理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的提案。 (五) 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种活动。政协除制订上述制度外,还于1989年5月制订了《政协全州县政协领导和工作人员关于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每年修改制订了政协机关岗位责任制,使政协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政协工作质量、效率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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