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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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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营工业有县办国营工业、部门办国营工业、地区与县合办工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称自治区)和桂林地区(以下称地区)办国营工业4种类型。
县办国营工业
1954年7月,首建全县专卖公司酒类加工厂(1979年改名全州县湘山酒厂) ;同年12月私营桂光(火)电厂转为公私合营桂光电厂(1961年并入全州县火电厂)。1955年成立公私合营全县印刷厂,1959年转国营,称全州县印刷厂;同年建立桂林专区全州铅锌矿(属地、县合办,1958年下放为县办,1978年改名全州县化工一厂)。1957年10月建全县锰矿(属地、县合办,1962年下放为县办, 1977年改名为全州县锰粉厂) 。1957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共5家,职工207人,固定资产原值5.72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计算为115.76万元,利润41.41万元,税金11.64万元。
1958年, 全县“大办工业” ,先后兴建化工、建材、煤矿、瓷器等10多家县办国营厂(矿);还将集体所有制的铁器社、木器社、五金社、皮革社、竹棕社、染织合作工厂、炸药厂等过渡为县办国营工业企业。1960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增至27家,职工4998人,固定资产原值161.25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计算为1254.5万元。1961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部分厂矿停办;部分县办工业企业退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至1965年,县国营工业企业只保留6家(印刷厂、湘山酒厂、农机修造厂、化工一厂、染织厂、锰粉厂),职工574人,固定资产原值98.34万元, 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计算为200.73万元, 利润20.01万元, 税金41.53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办国营工业企业管理机构瘫痪,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1967年县办国营工业总产值比1966年的345.65万元减少50.38万元。
1970年起,有电池厂、氮肥厂、水泥厂、纸板厂、火电厂、农机配件厂等相继建成投产,1976年, 县办国营工业企业发展到16家,职工2482人,固定资产原值1921.19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为1957.23万元,利润101.26万元,税金253.7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县办国营工业企业,选拔企业领导,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开展横向联系,扩大企业自主权。1990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有17家,职工4282人,固定资产原值7665.9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为4672万元 (按换算后工业总产值比1976年增长1.36倍),利润59.7万元,税金984.2万元。

1990年县办国营工业企业情况表
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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