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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申诉

2011-11-09   发表: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以政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

   (一)违法失职行为的范围

??1、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府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二)受理控告、申诉的部门

??桂林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科)110报警服务台、警务督察队。桂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政工科、交管科。

   (三)受控告、申诉的程序

??1、对当面控告,就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了就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理的控告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或者当面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2、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资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应在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3、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4、对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一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 复查。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

??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5、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政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控告的,就当受理复核,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些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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