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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流程

2011-11-07   发表:

  一、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等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四、收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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