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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程序

2011-11-07   发表:

  1、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3、本市(县)内户口迁移。

  (1)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房产证、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的,凭结婚证、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

  4、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5、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6、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1)调入:经批准调入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调入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读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2)调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离本市(县)的干部、工人极其随迁家属,凭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7、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落户。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属改派的,还须持有《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

  8、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县)申报户口的,凭接收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军转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使;复员退伍军人凭自治区或地、市复退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9、符合随军条件的随军家属,凭部队旅以上政治部门的有关批文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及随军批文办理落户手续。

  10、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少管、判处缓刑、管制等人员,原户口已被注销的,凭释放证、解除教养通知书或判决通知书及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到市(县)公安局核实签章后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1、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局审批获准后可办理入户。

  12、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合,应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13、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户口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若公民参加国内体育竞赛,人才招聘等活动,需出具有关户籍证明的,可视需要证明的内容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14、凡已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上述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居民身份证;获批准迁入的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人员,应同时交两张一寸免冠、黑白近照,换领居民身份证。

  15、本须知未尽事宜,请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咨询。

  办理地点:全州县公安局户籍科(县建设路1号) 咨询电话:0773-481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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