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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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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党组织从建立至50年代,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密切联系群众,蔚然成风。1952年县委纪委成立,专门从事党纪教育和违纪处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监察机构受到冲击以至被撤销。优良的党风被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内恢复纪检机构,逐渐完善办案制度,为肃清“左”的流毒,端正党风,在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落实干部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新的不正之风,仍有滋生。
纪律教育
1943年中共全县地方组织成立后,党员普遍阅读整风文件,加强党性锻炼。1947年武装斗争时期,为适应战争环境,中共桂北地工委于1948年冬连续颁布《本队队员秘密守则》、《交通守则》 ,次年7月又颁布《关于各种制度的决定》。其中有关规定甚严,如贪污军米200斤以上者处以枪决。 严格的纪律培养出优良的党风、军风,在恶劣环境中,军民一家,立于不败之地。
1951年至1952年土地改革时期,县委重视对党员干部进行阶级立场、政策和纪律教育,保证土改的顺利完成。
1954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教育党员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党员成为合作化的核心力量。其中唐连星、蒋在球成为全省农民的旗帜。1957至1966年,着重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批判资本主义思想。如1958年12月县委发出《学习唐超越和谢敦明同志的决定》,同年又规定党员六带头 (即带头种试验田、带头推广技术、带头出工生产、带头发明创造、带头艰苦朴素、带头学习政治、技术和文化)和六深入(即深入田间、深入猪栏、深入水利工程、深入群众的思想与生活、深入经营管理、深入各项统计)。1962年2月,县内进行党员登记工作时,规定工作队要认真执行方针政策,切实走群众路线。1964年初步社教时,县委规定党员“七不准”。主要是教育党员干部廉洁奉公,与群众打成一片。
为了克服因“文化大革命”影响所造成的党纪松弛现象,县委组织各级党委成员和县直单位的支部书记,认真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照检查。中共十二大以后,县委于1982年冬,贯彻“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这一条重要的纪律。1986年后,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有所萌芽,县纪委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惩腐倡廉”教育,并成立廉政领导小组,制定廉政制度与措施,其中1989年全县开展在领导干部中清理“红包”和礼物的活动,共退出金额8980元。同时成立清理“三违”(违法、违纪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建房和财政、 税务、物价三大检查领导小组,清出各种违法违纪金额690余万元。1990年贯彻中纪委关于经济违纪处理的规定、关于阻碍处理违纪案件有关处罚的规定和违法违纪建私房等有关规定。全县1.8万多党员受到教育,使党纪党风建设,走向条例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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