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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全州县委员会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2-02-23   发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桂发〔2006〕14号)和《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发[2006]47)精神,现就我县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县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是,由于受人口数量、素质,社会保障机制以及管理体制、服务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低生育水平还很不稳定,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我县人口计生工作问题的必由之路。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把建设新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中心任务,自觉按照自治区、市要求,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步伐,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新跨越。

  二、新机制建设的目标

  2006年开展试点工作。县在安和乡、咸水乡先行试点,其它乡(镇)重点抓好2至3个试点村,培育典型,推广经验。2007年全面展开,2008年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任务。主要目标:

  (一)村级计生基础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全面展开。

  (二)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指标进入全市先进行列。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自然增长率稳定在6‰左右;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7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政策外多孩率控制在1.2%以内;出生统计合格率达95%以上;综合避孕节育率达90%以上;当年长效避孕率达78%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

  (三)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服务、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法落实财政投入计生经费等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有全州特色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亮点、特点突出。  

  (四)计划生育政策引导机制、管理服务方式更具有特色。

  (五)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三、大力推进生育文明村建设,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

  (一)把生育文明村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三纳入、三同步”。即: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纳入考核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二)制定《全州县“十一五”生育文明村建设规划》,扎实推进生育文明村和“生育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在全县开展以“树立文明生育观念、规范生育文明行为、开展生育文明服务、实现生育文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文明村建设。村达到“五有”:“有宣传队伍、有宣传场所、有宣传制度、有宣传专栏、有宣传气氛”,实现“五好二无”(生育环境建设好、生育机制建设好、生育服务开展好、生育观念转变好、生育行为规范好、无违法生育、无选择性别生育)。县每年对生育文明村的建设工作进行一次表彰,到“十一五”期末,全县有60%的村(居)达到生育文明村标准。

  (三)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 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制定《2006—2010年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活动的实施计划》,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年度计划和工作主题,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办好婚育新风和关爱女孩宣传栏目,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和女孩成长的社会环境,提高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促进人口性别平衡。

  (四)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和内容,实现面上、重大题材、精品宣传的三突破。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资源共享,使人口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新格局。要围绕新机制建设,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好做法,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在全市、全区乃至在全国有影响的精品。

  (五)普及人口计生基础知识。认真开展育龄群众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开展人口基础知识的普及活动。依托乡村人口学校、县乡村计生服务站所室,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和计生政策法规知识,提高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知识的知晓率。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率达100%,入户率达90%以上;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四、加强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建设

  (一)配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县人口计生局班子中要配备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

  (二)优化队伍结构,逐步解决计生队伍年龄老化,文化素质偏低,技术人员不足,职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1、县人口计生局内设流动人口管理股,配工作人员2—3人。

  2、县计划生育协会配专职副会长1人,协会办公室配工作人员2—3人。

  3、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人员配备不低于20人,取得卫生执业资格证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4、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文件)规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计生办应有1名,5万人口以上应有2名以上行政编制人员,以便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其编制从县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服务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5、乡(镇)计划生育协会配工作人员2人,设专职副会长1人。

  6、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配备具有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2—5人,并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7、村(居)和社区配备计生专干,享受副主任待遇。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兼任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和副会长,村级药管员由村(社区)卫生室医生兼任。流动人口聚居的村和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站。社区配计生专干1—3名。村(居)民小组选配1名人口管理员(协会小组长),社区选配好楼栋长,落实好工作报酬,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楼栋长报酬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建设,落实政治经济待遇。

  1、各级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和新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和计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2、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队伍的政治、业务、作风、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各级干部政策理论、业务水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人口计生工作的能力。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奖、罚分明的干部管理制度。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调动计生专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调整岗位补贴,将计生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和计生工龄补贴合并为岗位补贴,县、乡两级专职计生人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100元,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事业单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由所在单位解决。

  5、凡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事部、中国计生协等国家部、委表彰或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退休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岗位补贴终身享受。

  6、在人口计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退休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月基本工资3倍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按供给渠道的财政解决。

  7、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人口计生工作先进个人,按《桂林市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市政〔2002〕13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计生干部提拔重用。

  五、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

  县乡两级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生奖励优惠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计生事业经费投入达到自治区、市要求,并逐年有所提高。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按自治区规定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标准发放,经费按财政供给渠道负担。企业破产或已纳入政府生活补助尚未再就业职工、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乡两级财政负担。

  (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经费除自治区、市承担的以外,县级按比例分担的部分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预算并拨付到位。

  (三)落实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各地近年来出台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计生优惠、奖励扶助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四)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县乡村组计生工作人员报酬、计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计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投入,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

  (五)县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要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经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六)社会抚养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全额返还用于计生事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一)改善计生服务站(所)条件。按照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制定《桂林市“十一五”县、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1、“十一五”期间,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的要求,新建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新建、改建中心乡(镇)计生服务所7个,维修改造乡镇计生服务所11个。

  2.县、乡(镇)计生服务站、所建设资金主要靠自筹或争取国债资金解决。县财政对按标准新建、改扩建、维修的计生服务站、所,经验收合格后,实行以奖代补予以支持,即:新建的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奖30万元,新建乡(镇)计生中心服务所奖10万元,一类服务所奖8万元。

  3.改善计生服务站(所)医疗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添置、更新乡(镇)计生服务所B超,县每台补助0.6万元。

  (二)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一是优生优育婚前培训制度;二是节育手术规范操作制度;三是孕情服务管理制度;四是产后、术后访视服务制度;五是出生缺陷预防制度,要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六是信息反馈服务制度,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覆盖率和信息应用率分别要达到95%以上。

  七、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

  2008年建成以“三网一库”为基本框架的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网络,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科学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县人口计生局建立内部办公局域网和以因特网为依托的公众信息网—“人口计划生育网站”,并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二)使用SPHHE(光纤)和ADSL(拨号)混合接入方式组建全州人口计生广域网,形成以县人口计生局为中心,上与自治区、市人口计生委,下与乡(镇)计生办联结的三级资源广域网,实现人口计生信息的快速传递、查询。

  (三)建立覆盖全县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全行业共享的综合电子信息资源库。

  (四)全面推广应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实现县内人口计生信息在线异地查询、异地更新、资源共享,不断扩展应用范围,将计生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药具管理、案件协查和通报等工作纳入信息化应用体系。

  八、构建计生奖励、扶助、救助、优惠、优先的政策导向机制

  (一)认真实施国家对农村只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年满18周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市政〔2002〕13号文件规定,对独生子女因病住院的药费予以报销。

  (三)设立“节育奖”。夫妻一方主动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县给予不少于500元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落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对下列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2、农村双女户其中一个女儿意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中的子女因意外伤病致残,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符合扶助条件,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1989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女方未满49岁、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5、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二等的。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及海外慈善机构、友好人士的捐助和馈赠、资金利息等,实行资金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协会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

1、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女或双女家庭的已结扎对象年满55周岁给予奖励扶助,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2、积极探索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按市场运作投资兴办老年服务项目,并提供税赋优惠政策。

3、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子女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给予减免,减免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开展“独生子女爱心保险”。从独生子女保健费中拿出部分作为投保费,办理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康健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和康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县人民政府给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全州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待证》,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计生、建设、交通、广电、文化、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凭《全州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待证》对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医疗、低保、就业等方面,实行奖励、优先、优惠、减免、扶助。

  6、各乡(镇)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兑现已制定的各种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以取信于民。

  九、提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水平,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制定实施《全州县“十一五”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设规划》,全面推广“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自治模式,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社区)、企业和法人单位。

  (一)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抓好四个结合:一是村(居)委换届选举与村(居)计生和协会组织换届选举相结合相同步;二是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相结合一并落实;三是村(居)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与计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违法生育处理公开相结合相同步;四是村(居)委村务管理、奖罚与计生管理、奖罚相结合相统一。

  (二)健全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计生协会组织、计生中心户(协会小组)组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

  (三)村(社区)开展无政策外生育、无选择性别生育创建活动。到“十一五”末,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面达到100%。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达到95%以上,无政策外生育、无选择性别生育的村(社区)达60%以上。村级合格协会达90%以上,其中,60%以上村级协会达到先进协会标准。

  十、建立各级党政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人和计生目标责任制,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1、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次,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个重大问题,创新一至两项工作亮点。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人口计生工作4次以上,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4件以上。

  2、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促机制。县、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3次成员单位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好法定计生工作职责任务,协调处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每年底各成员单位要向县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单位落实法定计生工作职责情况。

  3、各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教育等县直各有关部门在调整社会经济政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社会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事业改革中,要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4、各级各部门在评选先进和提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征求县级计生部门意见。乡(镇)计生办主任、副主任的变动和调整,任前要征求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机制。全面落实《桂林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2004〕106号)及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具体问题的规定》(市人口计生字〔2005〕21号),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流动人口管理、孕情跟踪服务、B超使用管理、中期终止妊娠手术报批、收养登记、举报奖励等方面的规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三)全面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个管理服务模式”。

在农村,依托村民自治,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协议式管理、亲情化服务”。根据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以服务促管理。在城镇,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实行“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流入人口旅店式管理服务。强化出租屋(门面)管理,落实出租屋主(单位)责任,实行“以房管人”。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两地协作制度,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两地间流动人口信息沟通和交流。

  (四)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工作六项管理制度。

  1、建立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切实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的双重管理制度,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下岗职工、无业居民全部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管理体制。

  2、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3、建立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当年违法生育案件立案率达100%,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60%以上。

  4、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县委、政府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督查1-2次;针对重点、难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典型调查。

  5、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将督查、专项调查、信访查处和信息核对等情况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做到上下级情况及时沟通,促进工作平衡发展。

  6、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人口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分娩、中期终止妊娠、计划免疫、新生儿入户生育情况的实名登记、新生儿父母生育情况书面申报、人口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人口管理,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时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掌握人口状况,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考核评估体系。

  1、创新考核评估内容。以工作责任为主线,以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要内容,以达到阶段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为标准。

  2、改革考核评估方法。采取经常性工作与年度考核评估相结合,专项调查与全面评估相结合,定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计生督查与信访查处相结合,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部门信息等,客观公正反映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

  3、明确考核评估主体。县委、政府和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分别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党政线、部门线和计生线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估,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向县委、政府报告,作为领导决策、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4、严格奖惩。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对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人口计生工作有创新的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先进乡(镇)、村(居)活动,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工作滑坡的取消先进称号;对工作严重滑坡或者被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乡(镇)或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对未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领导离任的要进行计生离任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局以上单位,上级驻全州各单位)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 新机制△ 办法

中共全州县委办公室        2006年9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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