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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采取五大举措应对空气质量下滑

2014-12-23   发表:

空气质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迎回清新空气,这一课题摆在了桂林的面前。

市环保局副局长舒忠常称,针对环境空气质量下滑的情况,桂林市对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燃煤锅炉废气、砖厂烟尘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治理方案,其中一部分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明年1月1日起 无标车上路将受罚

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大增,正成为桂林市增长最快也是最主要的空气污染源的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抑制措施,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入手,开展整治“冒黑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并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

据了解,桂林市环保局尾气办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对在本地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及外地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从源头上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

8月13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本市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于9月1日启动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首次核发工作(首次核发实行免监测,免收费),全市(含十二县)共设立15个办理窗口。首次核发工作为期4个月,从明年1月1日开始,无标车辆上路将受罚。

据了解,桂林是继南宁后,广西第二个将环保标志发放范围从新车上户扩大到在用车辆的城市。截至11月17日,市尾气办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辆、在用机动车辆共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52000张(均为绿标)。

环保部门还将配合公安部门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的相关工作。11月11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草拟了《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方案》和《桂林市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工作实施方案》。目前,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待审定并印发全市贯彻实施。届时,黄标车将被禁止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另外,环保部门还将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加强对市区营运车辆排放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控制道路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督促企业做好对排放黑烟的公交车辆、营运车辆的整改工作。

严管建筑工地 做到六个100%

舒忠常告诉记者,目前,市政府准备针对大气污染开展专项行动,其中对建筑工地扬尘有七项严格的要求。

第一,施工现场必须封闭管理,严禁敞口施工,要在施工入口设置大门,安装与“天网”联网的监控摄像头;第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用细石或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清扫;第三,工地主要入口应设置规格不小于3.5m×5m的冲洗平台,配备冲洗枪,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沉砂井和排水沟,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第四,施工现场因为施工、堆放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物料,应当采取防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要求停止作业;第五,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封闭或者覆盖,不得污染道路;第六,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相应区域存放垃圾和渣土,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第七,市辖区内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施工工地监督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临桂、灵川、五城区政府将对本辖区内未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的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管理。

舒忠常说,今后市区、临桂、灵川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场内管理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之“场容场貌”规范,所有施工场地必须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6个100%。

舒忠常表示,除工地扬尘外,道路扬尘也会对市区内的空气造成一定污染。“对此,桂林市即将实施新的规定,要求各城区及临桂和灵川县政府要加强辖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情况,每天早上6点前完成机械化清扫,7点后不间断保洁。除下雨天外,主要道路每天洒水次数不低于4次,使路面见本色,其他路段不低于3次。”舒忠常说。

加强燃煤控制 改造淘汰小锅炉

舒忠常表示,环保部门已制定《桂林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从今年11月下旬开始,对能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对不能使用清洁能源的进行淘汰。12月底,完成改造、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5年底,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改造。

此外,舒忠常称,市环保局还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管理标准和划定燃煤区。2015年起,在市建成区、临桂、灵川等地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水煤浆、木糠燃料等锅炉。其它区域原则上不再兴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水煤浆、木糠锅炉,预计在2016年底,对其他地区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另一方面,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要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关停淘汰不合格砖厂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砖厂的烟气也影响空气质量,为此,桂林市对砖厂开展相关行动。行动由市住建局牵头,临桂县、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五城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配合,在12月底前对砖厂进行大力整治,查处违规的生产行为,关停和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砖厂。

第一,关停淘汰24门及24门以下轮窑及无顶(开口)轮窑等落后土窑和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的烧结砖厂;关停淘汰粘土砖生产线;关停改造年产能在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第二,加强专项督查,对不依据烧结砖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对不按规定竣工验收的砖厂,一律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责令停产;对污染治理措施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不达标的,一律进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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