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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桂林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剖析

2016-03-20   发表:

  因怀疑装修材料有问题,消费者坚持送检,结果获赔;因肥料商家宣传不当,损失惨重的农民获得了高额赔偿;因销售假酒,商家即使“无知”也要挨赔……近日,桂林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5年度桂林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这些真实案例,我们了解到,消费者之所以维权成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撑腰”,而一些商家因对法律法规无知损失不小。

  “新消费,我做主”——— 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16年消费维权的年主题。消费者要想真正做到为自己的消费权益“做主”,不仅仅需要维权意识的增强,更需要熟练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在今年“3·15”到来之际,我们通过发生在身边的部分经典案例,以案说法,让桂林消费者维权更有力量。

  案例一:消费者怀疑买到劣质品 检验结果让商家低头认赔

  去年6月,平乐县的左先生在某建材店购买了16吨水泥用于建楼,因水泥未在常规时间内凝结固化,他怀疑水泥有质量问题,遂向消协投诉并向商家索赔。

  接投诉后,平乐县消协立即派人到现场,经消费者、经营者、厂家同意,对现场剩余40包水泥进行抽样送检,送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免除消费者所购买的水泥、钢材等建材款2.67万元,并一次性赔偿7万元,共计付给消费者9.76万元。

  ■法律支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另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维权指导:

  平乐县消协相关人士提醒,消费者怀疑商品质量有问题,拿出相关的证据是关键。而当需要借助检验或检测来判定商品是否存在问题时,谁来事先垫付检测费用往往引发争议。法律上则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商家与消费者应积极沟通和协商。

  案例二:商家宣传不当 果农损失惨重

  去年3月,永福县22名果农联名投诉一家农资公司。果农称,他们购买了该公司的一种果树肥料,使用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烂根、根发霉等现象。

  永福县消协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负责人多次进行调查取证。经统计,本次投诉共涉及永福县、融安县两地22户果农,受损果树苗总计29880株,品种以沃柑为主。据了解,果农在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宣传促销互动后决定购买此肥料,并按照经销商发放的资料和宣传培训方法进行拌根种植。由于经销商宣传培训的肥料使用方法不当直接导致果苗受损,存在过错。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提供相应的沃柑种苗给受损农户及时进行补种,数量按农户实际受损的数量,提供的果苗费用由被投诉单位负担,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所补种的果苗价值33万元。

  ■法律支撑:

  《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维权指导:

  永福县消协人士介绍,近几年,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不断增多。这与农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有关。值得提醒的是:一方面,农民消费者面对消费侵权时应勇敢站出来维权;另一方面,厂商对农民朋友也应多尽宣传告知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商家承诺却故意拖延 消费者维权几经周折

  2014年3月,消费者唐先生在一家门业专营店订购了4扇木门,总价11600元。同年11月,唐先生要求安装门,这才发现一扇门的油漆与门框颜色不对,另一扇门存在严重的色差,与门面摆放的样品相差甚远,于是要求店家重做。2015年2月,商家与唐先生协议,承诺“重新做的两扇门在2015年2月17日以前装好,必要求重新做的门与店面摆放的样品接近”,但时间过了,商家却并未兑现。直至2015年3月,商家仍然没有为唐先生安装新门。后经消协人士出面调解,商家答应给消费者重新制作两扇门,并给消费者补偿2000元。

  由于商家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该投诉之后转到桂林市工商局丽君工商所立案处理,商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法律支撑: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这些情形中包括: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维权指导:

  丽君工商所有关人员介绍,这一案件是桂林市工商局首例因经营者不履行约定故意拖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也是桂林市工商部门首次成功办理的当事人不予配合的“零口供”案件。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面对不履行约定的商家,最重要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或旁证等,这样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执法依据。

  案例四:托运方损坏物品引发连环投诉

  去年7月,灌阳县的唐先生将一台彩电送到某品牌专营店要求维修,但彩电在送往桂林维修的途中屏幕破碎了。消费者向专营店申诉索赔,而专营店又将快递公司投诉到了消协。在这起连环申诉案中,三方的分歧较大。经过消协人士的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唐先生获赔一台新彩电,这台彩电的费用由专营店和快递公司共同承担,其中专营店承担35%,快递公司承担65%。

  ■法律支撑:

  《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维权指导:

  灌阳县消协人士表示,如今物流业越来越发达,在商品托运过程中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消协人士提醒,在服务协议签订前,消费者与提供服务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能保价的尽量保价,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如果不保价的,只按照邮资来赔偿。

  案例五:浴霸冒火“热晕”消费者

  去年初,灵川县大圩镇的秦先生在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套浴霸,并由商家为秦先生送到家中安装好。可没多久,秦先生家人使用浴霸沐浴时,浴霸突然开始冒火、冒烟,使得浴室内温度急剧上升,热气迅速扩散,家人来不及逃出,当即晕倒。由于发现及时,秦先生的家人被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事件发生后,秦先生根据诊断书找到购买浴霸的电器行进行索赔,要求商家赔偿2000元医疗费、赔偿金,但多次协商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灵川县消协工作人员请专业电工到秦先生家中检查浴霸及其安全情况,最后证实,浴霸的安装不正确是造成此次浴霸短路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支付给周女士赔偿金1600元。

  ■法律支撑: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维权指导:

  灵川县消协人士提醒:类似消费者因商品出现问题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要做的是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物凭证、现场照片、治疗证据等,这样会为维权带来便利。

  (记者 张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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