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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一派出所所长收受行政审批好处费被开除党籍

2016-03-20   发表:

  2月29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4起典型案例。其中桂林市有一起,为全州县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原所长唐海龙收受行政审批好处费问题。

  通报显示:2012年底至2014年2月间,唐海龙利用帮助村民办理爆破项目审批、户籍登记审批、收养证明等事项的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对象好处费2.76万元。2015年12月,唐海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近期查处的1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南宁市横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副局长梁子康受贿问题。2013年,梁子康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少纳税额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4.8万元。2015年12月,梁子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桂林市全州县公安局龙水派出所原所长唐海龙收受行政审批好处费问题。2012年底至2014年2月间,唐海龙利用帮助村民办理爆破项目审批、户籍登记审批、收养证明等事项的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对象好处费2.76万元。2015年12月,唐海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新平骗取科技经费、受贿问题。2013年底至2015年间,罗新平与他人专门成立9家公司,虚构专利发明、科研项目、科研团队,骗取科研经费151万元,并从中分得42万元;为他人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1万元。2016年1月,罗新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北海市福成供销合作社原党支部书记、理事会主任刘显雄骗取城市低保金问题。2013年2月,刘显雄利用职务之便,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通过填报虚假申报材料,使其家庭成员4人享受城市低保金2.22万元。2016年1月,刘显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已收缴。

  五、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黄郁受贿、违规审批问题。2010年至2014年间,黄郁利用审批城市公交燃油补贴、评审车辆性能检测线、验收培训驾校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9.1万元;未严格履行职责,多次违规审批城市公交燃油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11万元。2015年12月,黄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新铺村委会原主任翟高大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问题。2013年间,翟高大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其家庭不符合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儿子名义办理并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1.8万元。2016年1月,翟高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七、玉林市容县十里镇泗登村原党支部书记潘国海收受农村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3年间,潘国海在帮助农户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收受好处费1.01万元;在代该村农户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违规收取农户办证手续2.51万元。2016年1月,潘国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八、玉林市容县水库移民局原副局长傅广森收受移民工程好处费问题。2010年至2015年间,傅广森在村屯道路、排水沟建筑、护坡墙工程等移民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好处费8.1万元。2016年1月,傅广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党工委政法委员会原政工室主任彭景有虚报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问题。2011年至2012年间,彭景有利用其担任该区沙田镇村镇建设和交通管理站负责人和狮东村包村干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冒领危房改造、茅草房改造补助款13.52万元,其个人分得9.94万元。2015年12月,彭景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原股长梁耀昉侵吞孤儿基本生活费问题。2012年至2015年间,梁耀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孤儿基本生活费11.568万元;在办理儿童收养手续中收受好处费1.41万元。2015年12月,梁耀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来宾市兴宾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韦承锋套取国家直补粮补贴款问题。2009年8月至2012年间,韦承锋伙同他人借用农户的名义,将议价粮卖作直补粮,套取国家补贴款21.71万元,非法获取收购费用3.96万元。2015年12月,韦承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来宾市象州县经济贸易局原纪检组长韦宝燕失职渎职、收受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5年间,韦宝燕在验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贸易中心建设项目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承建该项目的某公司通过虚列建设项目,套取国家补贴资金320万元;期间,韦宝燕3次收受该公司好处费共7000元。2015年12月,韦宝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兰剑截留、挪用新农合资金问题。2014年至2015年间,兰剑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截留、挪用新农合资金8.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致使部分群众无法报销补助。2015年12月,兰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十四、柳州市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扶贫办原主任韦认林失职问题。2012年,韦认林在该乡农村危房改造中,不认真履职,致使25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获得危房改造补助,造成国家损失44.1万元。2015年12月,韦认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14起违纪违法问题,有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有的在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济、低保医保等分配环节虚报冒领、贪污侵占、优亲厚友;有的在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中官商勾结,小官大贪;有的利用办证、建房、入保等机会搞乱收费、收受“红包”礼金,影响恶劣。查处这些案件,充分表明各级党委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当前,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进入集中查处的关键时间节点,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措施,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到基层。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辖区内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突出,或者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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